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房产证过户法院扣押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3个相关介绍房产证过户法院扣押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七条 被执行人将其所有的需要办理过户登记的财产出卖给第三人,第三人已经支付部分或者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但尚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第三人已经支付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但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如果第三人对此没有过错,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冻结。第十八条 被执行人购买第三人的财产,已经支付部分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但第三人依合同约定保留所有权,申请执行人已向第三人支付剩余价款或者第三人书面同意剩余价款从该财产变价款中优先支付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第三人依法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已经采取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应当解除,但人民法院可以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因支付价款而形成的对该第三人的债权。
如果债务人是卖房人,在房产未过户前,该房产仍属于卖房人的财产,债权人可以申请法院查封,以防止其恶意财产,而且要尽快查封,因为一旦过户,该房产就属于他人的财产,除非债权人能够证明买房人与买房人恶意串通,低价转移财产,以逃避债务,否则无法查封该房产。
如果买房人是债务人,由于该房产尚未过户,仍属于卖房人的财产,债权人不可以申请法院查封,但是在过户后,该房产变成买房人的财产后,债权人可以申请查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法释〔2004〕15号)
第17条 被执行人将其所有的需要办理过户登记的财产出卖给第三人,第三人已经支付部分或者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但尚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第三人已经支付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但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如果第三人对此没有过错,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冻结。
如果已经进入执行阶段,可向法院提出案外人执行异议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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